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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职业经理人协会章程
2008-09-21 13:43 浏览 443 评论 0 发表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中文名称:龙岩市职业经理人协会
英文名称:LONG YAN PROFESSIONAL MANAGERS SOCIETY
英文缩写:LPMS
第二条 协会性质:
本协会是由龙岩市取得国家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的职业经理人、龙岩市企(事)业单位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经理人培训、职业研究和咨询的专家自发、自愿组成的公益性、非营利性、跨行业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对我市职业经理人的交流引导、培育和规范,为我市职业经理人开展有益活动提供服务平台。促进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促进我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的完善和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龙岩市经贸委的业务指导和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龙岩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
本协会办公场所设于****龙岩市委党校综合楼306室,具体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川北路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1、积极探索新世纪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化管理规律;
2、整合和总结职业经理人的智慧与经验,在政府与企业、政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3、积极协调职业经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为职业经理人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4、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职业经理人信息交流、业务交流及人才交流等活动;
5、注重职业经理人业务能力提高途径和管理机制的研究,加强职业经理人职业道德教育,实现有效的行业和自我职业道德约束;
6、加强与国外同业及有关社团的联系与交流,接受国外社团和有关企业的邀请,选派会员出国进行学术研讨、业务考察、商贸洽谈等经济技术交流活动;
7、定期举办职业经理人高级讲座,开展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促进经理人职业化水平和能力的提高;
8、为团体会员单位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并向企业推荐优秀职业经理人;
9、编辑、出版发行与职业经理人相关的报刊和书籍;
10、受政府委托,加强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组织评选奖励职业经理人的优秀代表;
11、反映情况、伸张正义,维护职业经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三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2、个人会员应为年满25周岁,在龙岩市企事业单位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者;
3、团体会员为具有法人资格、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业;
4、名誉会员为在所在单位做出卓越贡献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加入协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足额缴纳会费;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拥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权;
5、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个人会员免费或优惠参加协会外聘和内部举办的专家讲座、培训以及协会其他活动;
7、团体会员可派员免费或优惠参加协会外聘和内部举办的专家讲座、培训以及协会其他活动,优惠享受协会派员到企业进行专题培训和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每年缴纳一次会员会费;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未能按期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做出以下有悖于公民或经理人基本操行,经秘书处取证核实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处分、通告、除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刑事逮捕者;
2、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3、擅自利用本协会名誉为己谋私的行为;
4、在其工作岗位有严重违纪,造成影响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协会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本协会会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或授权领导协会日常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3、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直接接受会长、副会长领导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根据本章程原则精神,制定有关具体规章制度;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各单位、各组织、各界人士赞助、捐赠;
3、进行开创性建设性项目,争取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兴办经济实体收入;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19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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